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村(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互助服务等共同组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