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二)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四)支持建立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五)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