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负有绿地建设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

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