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