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施工造成绿地损毁的,按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绿化设施损坏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