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树木损坏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该树木价值十倍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