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造成绿化植物死亡、绿地损毁的,责令限期恢复绿地,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