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占城市绿地,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置换公园绿地,进行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或者其他占用绿地的活动,处所占土地价格三倍的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未办理延长审批手续或者临时占用绿地期满不退还的,责令限期改正,退还绿地,恢复绿地原状,按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