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城市绿线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绿线的管理工作,同时建立有效的绿线保护体系;对已划定的城市绿线建立绿线档案,定期开展城市绿地资源调查,根据规划修改及时补充更新城市绿线档案。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