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

(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

(三)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河流、湖泊的周边绿地、山坡、林地以及不宜建设的荒地、湿地等生态区域;

(四)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园林文物及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