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本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
划定城市绿线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不同用地的界线、绿化用地的布局和具体坐标。
划定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