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绿地补偿费,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统一收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存储,用于补建、增加和恢复绿地。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