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绿地补偿费,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统一收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存储,用于补建、增加和恢复绿地。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