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除履行自身承担的绿化建设和保护管理职责外,应当对其他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进行督促检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