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管道,设置围栏、广告牌等城市各类建设施工项目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