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五十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国内外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上述树木由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并提出具体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