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人身或者公共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

(四)郁闭林间伐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