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内砍伐、移植树木;不得随意更换树木。

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确需砍伐、移植树木,应当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砍一栽五”的原则予以补植,并保证成活。

砍伐除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树木达二十株以上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