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承担的绿化建设改造任务外,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可以移植:(一)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二)发现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三)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四)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五)其他城市建设需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