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承担的绿化建设改造任务外,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可以移植:

(一)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二)发现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三)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四)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五)其他城市建设需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