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城市水务、道路交通和消防等公共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绿地建设相衔接、配套,兼顾各方的使用、管理需要。城市建设的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应当与城市绿地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市人民政府推广使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组织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和再生水管网系统,逐步实现城市绿化用水使用雨水和再生水。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