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相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选择本地树种及适合本地气候、土壤等环境条件的绿化植物,体现本地特色和海绵城市理念,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注重乔木、灌木和花、草的合理配置。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平台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鼓励建设生态停车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