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