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公布监督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和管理的建议和投诉。对实名提出并留有明确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建议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