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公布监督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和管理的建议和投诉。对实名提出并留有明确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建议人、投诉人。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