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并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