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六章 海岛乡村风貌管控第五十三条有效严格保护海岛自然岸线,推进历史遗留矿山、裸露破损山体、边坡、岸线、沙滩整治修复,提升整体生态质量和景观水平。依法应当向公众开放的岸线、沙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圈占、围蔽。海岛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海岛入海排污口核查整治实施方案,统筹推进陆海污染治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