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五章 传统村落风貌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的镇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护对象及其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传统要素资源利用方式和传统风貌保护原则,提出传统资源保护以及村落人居环境改善的措施,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交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