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五章 传统村落风貌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标识、广告等设施的形状、位置、体量、风格、色调等应当与传统村落整体风格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村落景观风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