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标识、广告等设施的形状、位置、体量、风格、色调等应当与传统村落整体风格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村落景观风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