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公共安全管理义务:(一)按照标准配置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三)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