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公共安全管理义务:

(一)按照标准配置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