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场管理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亮证亮照经营,但是临时销售少量自产农产品、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外;

(二)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应当规范使用防尘、防潮、防霉、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规范着装;

(四)不得超出店(摊)范围扩摊经营、占道经营;

(五)不得擅自悬挂、张贴广告,物品堆放整齐;

(六)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等;

(七)诚信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遵守合同约定和市场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