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防疫管理义务:

(一)落实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管理工作;

(二)做好防疫消毒和病媒生物防控工作,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三)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卫生消杀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