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本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农贸市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完成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