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本市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农贸市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鼓励、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按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进行升级改造。农贸市场实行星级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和考核评估奖励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