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文件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土地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原权属登记的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