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告知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卫生健康部门或者二次供水管理部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