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告知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卫生健康部门或者二次供水管理部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