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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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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