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三条有效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二)提升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三)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五)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六)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