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失去或者基本失去耕地,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城中村改造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