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
(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
(二)提升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
(三)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五)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六)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