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