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根据保护需要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