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根据保护需要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