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水库、山塘、山泉、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