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