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供水安全。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