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的巡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