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