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以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

鼓励村(居)民、志愿者、公益组织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共建共治共享城镇卫生环境。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