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技术创新,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先进技术和经验应用。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智慧城镇管理系统,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信息化,提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