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