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